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沈阳富创精密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股东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
司、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
托,组织实施本次富创精密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
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
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订)》
(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
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
意见。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
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 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
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
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
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
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 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91210112738689238K
用代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7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 16-18 号
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与管理;房屋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仓储(易燃易
爆等危险品除外)服务;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装、调试;机电设备研发、生产;机电设备、
建筑材料销售;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除外)
。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
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
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沈阳先进制造
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2)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
其作出的承诺。
(3)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
(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相
关规定的情形。
(4)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未违反《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
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
程序。
(1)基本情况
宁 波 芯 富投 资管 理 合伙企 业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91330203MA2AGYN30P
(有限合伙) 用代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1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229 号 3-209 室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
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
经营范围 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
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
(4)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
或者审批程序。
(1)基本情况
企业名 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
称 (有限合伙) 代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1 月 17 日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229 号 3-208 室
址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经营范 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
围 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
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
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
(4)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
或者审批程序。
(1)基本情况
企业名 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 统一社会
称 企业(有限合伙) 信用代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1 月 17 日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229 号 3-207 室
址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经营范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
围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
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
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
(4)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
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
“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
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
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富创精密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富创精密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富创精密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出让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
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
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富创精密 2025 年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
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富创精密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富创精密出具的《关于询价转让涉及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富
创精密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富创精密股票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富创
精密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
限定之情形。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
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参与转让
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
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
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
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
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
性情形。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宁波芯富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芯芯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