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
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获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
选。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其中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的推荐人选。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
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
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名额的乘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
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
其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
将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
名额,不应多于本次应选董事的名额。股东投选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应
选名额的,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五条 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董事候
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
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且当选董事的得票总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如最后一位或数位应选名额对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
得票总数相同候选人的,应在召开下次股东会时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选名额为 2 名以上的,应采
取累积投票制。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如本次股东会当选董事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但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在召开
下次股东会时选举填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
、“多于”、
“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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