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落实战略目标、实现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薪酬体系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
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
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济效
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
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突出岗位价值和业绩贡献,实现收入能
增能减。
(三)坚持战略引领。薪酬策略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
尊重历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
有机统一,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公司改革发展的杠杆撬动作
用,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在职职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听取有关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审定有
关董事报酬事项;
(二)听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报告;
(二)审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结果;
(三)审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
报告;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企管与法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资总额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由公司及纳入公司财务决算合并
报表范围的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
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统计
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资委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业绩
完成情况,结合国家收入分配相关规定,参考内外部劳动力
价位,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主要由基数工资、效益
工资和特殊事项工资构成。计算公式为:工资总额=基数工
资+效益工资+特殊事项工资。其中:
(一)基数工资:以公司及纳入公司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范围的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
额为基础,核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经清算认定的超提超
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后确定。
(二)效益工资:与公司经济效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挂钩,根据劳动生产率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对比对标情
况,结合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内部分配关系和企业自我约
束机制合理确定。
(三)特殊事项工资:根据国家收入分配宏观政策、不
同阶段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安排等情况,结合实际建立工资总
额特殊事项清单。实施特殊事项所需工资总额,在与经济效
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内解决有困难的,可实行单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按照国家有
关政策要求,持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
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
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
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
员薪酬水平,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十三条 公司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
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福利
费等政策规定,不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一节 薪酬结构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如
下: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
根据任职岗位、任职年限、任职经历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
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浮动收入,
根据公司主要经济效益情况、公司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及特殊贡献等因素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60%。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等规定领取的专项奖
励、津贴补贴等纳入绩效薪酬结构管理。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包括任期激励收入和其他形
式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长远发展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长期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战略目标、经营业绩以及
薪酬策略等因素,按年度编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根据管理机构职责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并就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位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董事职务薪酬。公司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具体按
照股东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节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
交述职报告;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如
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担任内部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
管理职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节 薪酬发放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依
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个
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标准未确定前,
可暂按上年度标准或有关要求的标准发放,当年基本薪酬标
准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绩效薪酬可以按照基本薪酬或
绩效薪酬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预发,并预留部分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兑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
支付机制,结合实际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
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
动或退休的,按当年在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领取绩效薪
酬、按当期在负责人岗位工作月数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个
人原因离职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原则上不予兑现。
第四节 止付追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