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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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6-052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公司会议室。
合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152,086,6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43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
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7,855,82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1 人,代
表股份 4,230,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7,226,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95,5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1
人,代表股份 4,230,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4%。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
(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吴丰礼
先生、张朋先生、兰海涛先生、周永冲先生、黄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表决如下:
(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803,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42,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756%。
(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71,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1,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429%。
(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72,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2,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577%。
(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81,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21,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817%。
(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61,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1,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5029%。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叶德容
女士、杨联达先生、万加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应当退任的除外)。逐项累
积表决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6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5471%。
(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35,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75,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1373%。
(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1,75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94,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40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翟依琳、林嘉拥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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