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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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50387】号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召开。北京
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受公司委托,指派刘中律师、张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关工作人员的口头陈述等内容作出,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和全部事实情况,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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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
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算指标的议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关于 202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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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董事
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郭经纬)》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谢玲敏)》《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赵
晋琳)》《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李固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修订)》;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9 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等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二十日以上,符合《公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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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五条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43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
条 的规定。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
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
《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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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深圳
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及《深圳市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
表股份 298,771,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313%。出席现场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2,7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3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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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股
东会规则》第七条 的规定,其具备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
(一)根据《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规则》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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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的议案》
上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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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由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
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75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51%;
反对 9,483,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52,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1.9944%;弃权 1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7%。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791,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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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9,482,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2,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1.9909%;弃权 1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798,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43%;
反对 9,433,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0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1.7730%;弃权 1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8%。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781,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10%;
反对 9,448,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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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83,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1.8376%;弃权 1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0%。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624,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7%;
反对 9,596,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8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6,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2.4957%;弃权 1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3%。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3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2%;
反对 9,841,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9%;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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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45,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5815%;弃权 19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2%。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1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56%;
反对 10,600,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19,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6.9425%;弃权 16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5%。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9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7%;
反对 10,253,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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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5,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5.4050%;弃权 1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9%。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921,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5%;
反对 10,279,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3,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5.5188%;弃权 1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71%。
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
情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票数 499,704,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906,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15%。该候选人当选。
情况:
同意票数 499,725,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927,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25%。该候选人当选。
决情况:
同意票数 499,552,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1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754,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48%。该候选人当选。
情况:
同意票数 499,673,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44%;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874,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01%。该候选人当选。
决情况:
同意票数 501,993,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8,195,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29%。该候选人当选。
情况:
同意票数 500,088,1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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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6,289,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85%。该候选人当选。
案》的表决情况:
情况:
同意票数 499,645,0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846,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89%。该候选人当选。
情况:
同意票数 500,663,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6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6,864,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40%。该候选人当选。
情况:
同意票数 500,15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7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6,356,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15%。该候选人当选。
根据《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表决情况及《股
东会决议》,上述议案均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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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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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刘中、张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