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推动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
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
的企业(以下合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五)《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六)《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
见》
(八)《东莞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指引》
第四条 专用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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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
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总部及下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实施独立、客观
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改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效果,实现公司目标的行为。
内部审计人员:指在总部和各下属企业从事审计工作的人
员,包括专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
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
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
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
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
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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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总部对内部
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在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将内部审计
力量提级到总部,配齐配强与组织规模、经营类型、业务规模
和风险情况等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形成“集中审计”
和“上审下”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能上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在行政上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重大违规事项处理及违法问题移送,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
影响范围,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向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工作,落实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和内
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
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企
业应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
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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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应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
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职业后续教
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
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
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
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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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
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奖励。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机构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和敏感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
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
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
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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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实施资产减值准备
核销等重大会计事项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所属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
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九)对下属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十)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
审计;
(十一)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组
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
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二)根据上级监管需要,完成由上级统筹安排的共性
问题监督检查任务;
(十三)协助公司董事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
计结果运用;
(十四)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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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公司要
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
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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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
彰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由公司总部内部
审计机构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 5 年至少对
总部及下属企业审计一次。其中,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风险领域、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实
施重点审计,每 5 年至少审计 1 次。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
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下属企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参与设立专项
审计组,通过业务板块集中审计、交叉审计等方式,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
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境外企业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
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
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
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
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取在境内查阅、
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必要时赴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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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将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报请
董事长审批,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负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公司
年度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前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
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
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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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
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长
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
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
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
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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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
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
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
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
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
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
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下属企业及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
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审人
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
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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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
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
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
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
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与
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
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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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
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董事长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
计报告报请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按以下时限要求执行:
(一)内部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
日起,在 30 日内向总部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于 90 日
内完成整改,并向总部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二)非内部审计项目(如上级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实施
的项目):其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的报送时限,应遵循上级单
位下达的通知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并向董事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
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情况报告,
提交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
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
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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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
计建议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整改
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
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
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
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
理及“销号”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
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
通报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情况。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
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
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
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
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加以纠正;造成企业损失的,将有关违规
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交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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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部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下列方式,加强
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依法推动有条件的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
体制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问题报告机
制,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必要时听取下属企业相关
工作情况汇报;
(三)根据监管需要,统筹安排开展共性问题监督检查,
纳入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获取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及审计计划落实情况;
(五)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审计、监督检查等整改工作;
(六)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培训;
(七)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
职责。
第八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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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和
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和程
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
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
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
以及通过自我评价或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
务和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外部评价由独立于公司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
均与公司无利益冲突的合格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外部评价的
结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下属企业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规定的,由
总部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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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市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
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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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
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市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
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遵照省、市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执行,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
施。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群监察部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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