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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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
降低融资成本,建立融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总部”)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
融资行为,莞深高速分公司的融资行为由总部统筹。下属单位
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用术语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对外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
资,如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
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
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保险融资、信托融资、政策性开发性金
融工具、公司债、境外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及融资租赁等。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是指公司向借款人出借资金,
包括合并范围内的公司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或者向有股权关系的
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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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根据对外融资方式使用频率和融资规模情况,将公
司融资分为常规性融资方式和非常规性融资方式。
   (一)常规性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
   (二)非常规性融资方式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险融
资、信托融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债务性融资,以及权
益性融资。
            第二章 融资管理的原则及目标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
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统一性原则:遵从总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效益性原则: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
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五)适量性原则: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授信原则:合理确定融资额度,统一进行年度授信。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
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
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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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六)控制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 融资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 根据融资方案和总部部门职责分工情况,由财务管
理部负责债务性融资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权益性融资工作。
  第八条 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
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
益评估。融资业务主管部门指因公司融资需求而承办融资业务
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提供融资相关的法律合规、
运营与战略、资源与保障及综合事务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应主
动履职、协同配合,共同保障公司融资活动规范、高效开展。
         第四章 对外融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股东会
 (一)审批总部发行债券(注册阶段)事项。
 (二)审批总部权益性融资事项。
 (三)审批总部境外融资事项。
 (四)需股东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
 (一)审批总部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计划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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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总部信 托 融 资 方 案 、 资 管 计 划 、 债 权 投 资 计
划等非常规债务融资事项。
   (三)审批下属单位境外融资事项。
   (四)审议第十条须由股东会审批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外部监管规定等需董事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
    需由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的融资事项如下:
   (一)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借款计划及担保
计划,前述事项均应纳入年度预算范围内。
   (二)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计划及调整。
   (三)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注册发行债券方案、信托融资方案、
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非常规债务融资;年度融资计划以
外以及属于融资计划内但资金用途为非置换或增加融资规模的
常规性融资方案。
   (四)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权益性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
   (一)总部及下属单位常规性融资事项中属于年度融资计
划内的,资金用途为置换存量债务且未增加融资规模的,报公
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二)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均应先由总裁办
公会进行审议后依次提交。
   (三)由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的事项,需提交总裁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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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融资计划内的常规性融资方案中属于前
期已立项并进入提款阶段后,单笔实质性融资无需再上报
重复审批。
  第十五条 总 部 及 下 属 单 位 年度融资计划未审议前,属于
前期已立项并进入提款阶段,单笔实质性融资无需上报重复审
批,但需纳入当年融资计划范围内,其他单笔融资事项需报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对外借款管理
  第十六条 规模管理
  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借款规模,原则
上单户公司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对单个
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借款规模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单户
报表净资产的30%。
  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
益金额,如资产划转、重大损失等因素造成净资产大幅减少
的,应及时采用减少后的净资产作为控制借款规模的基准。
  第十七条 定价管理
  在合法合规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借款双方可协商
确定借款定价,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决策流程后进
行调整。具体可参考下列定价方法:
 (一)统借统还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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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统借统还业务情况下,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进行定价。
   (二)其他定价方法
     可根据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基点或者
使用当前融资成本涵盖相关税费成本等方式进行定价。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对于对外借款事项,均应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其中,对参股公司借款的,应按照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视情况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二)禁止对外借款事项
形式的借款。
款。
   (三)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以下债务高风险事项,确因
客观情况需开展且风险可控的,还需提交上级单位审议。
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的子公司(含债务高风险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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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公司提供借款,对超股比借款部分应由小股东、第三方或
借款公司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担
保或其他降低借款损失风险的措施。
          第六章 融资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融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董事
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 。
  第二十条 融资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
供担保的具体事项,随相应融资申请方案一并报批,决策审批
流程参照本制度决策流程开展。除上述情形外的融资涉及的担
保事项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 十 二 条 融资如 属于关联交 易行为,按 照《公司 章
程》及总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融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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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总部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党群监察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
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直接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
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
国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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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及证券事务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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