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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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的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专用术语定义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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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与年度报告相关的信息,并
形成年度报告草案;年度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
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年
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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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
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参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
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可免
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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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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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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