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
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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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
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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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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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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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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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
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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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
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
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 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
心理承受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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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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