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
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
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及核销管理工作。各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
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企业会计准则》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三)《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四)《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合同资产、存货、合同成
本、长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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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制度中的
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
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
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
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
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
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制度,确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流程、证据材料、账
务处理合法合规。
(二)事实确凿原则:资产损失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能够界定损失金额和责任主体。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已形成的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应
及时组织认定和核销。
(四)账销案存原则: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
损失,应持续开展清理追索工作。
(五)双向管控原则:明确业务部门“第一责任主体”与财务
管理部“第二道防线”职责分工,构建“业务发起+财务审核”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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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的决策主体及决策权限
(一)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的决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总裁办公会。股东会、董事会各自的权限职责按照《东莞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二)总裁办公会负责审议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的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事项。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
制度的附件确定。对于附件未列明的资产归口管理分类,应根据
不同业务场景,结合“谁管理、谁计提、谁核销”的原则,综合判
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法律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责任
认定及其他审核意见。
(三)财务管理部:对公司资产拟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数据
的准确性、专项审计报告初稿等进行复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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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
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八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
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
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
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
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从而影响企业用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
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
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
(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
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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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
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
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
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
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依据合同应收的所有
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即全
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
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阶段
一),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若
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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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减值(阶段二),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
计量损失准备;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
信用减值(阶段三),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
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
金融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
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
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
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四)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
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
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
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
损失准备。公司应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
合方式评估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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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
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
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外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基于
共同风险特征以组合为基础,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评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
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
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合同成本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与
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
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价;
(二)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公司第(一)
中第1项减去第2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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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
面价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应当首先对按
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
值损失;然后,按照第十条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
减值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
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减值后的
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 长期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的各项非流动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则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进行减值测试。
(二)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
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
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
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
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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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产组合。
(四)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及
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
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进行。
(五)本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
回。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调查了解公司
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如存在减值迹象,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应预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
说明资产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
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鉴证等。
(二)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法律相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财务管理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原则和方
法,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并依据经审批材料完成账务
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自初始确认后预期信用损失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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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合同资产等确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财务管理部按会
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自初始确认后预期信用损失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合
同资产,以及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合同成本、长期资产经减值
测试后:
归口管理部门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总部财务管理部进行备案;
总裁办公会审批;
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批。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
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
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总部合
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由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
总裁办公会审议后,依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根据权限需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审批的,应当报上级单
位(部门)进行审批。经上级单位(部门)审批同意计提的资产
减值准备,由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审计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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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章 资产核销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资产核销的原则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取得合法、有效
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
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六条 资产核销的程序
(一)报送公司决策机构审批的关于资产核销发生之前的资
产处置、重大资产报废、股权投资清算及资产盘亏等行为的请示
材料,应充分说明预计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
(二)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准备核销材料,
说明资产损失原因、清理和追索等工作情况,提供符合规定的证
据。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与资产损失事
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资产核销专
项审计,对公司拟核销资产损失数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
证据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编制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并提
出资产损失核销专项报告。
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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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法律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资产
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责任认定及其他审核意
见。
(五)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公司拟核销资产损失数据的准确性、
专项审计报告初稿等进行复核。
(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核销的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及
金额等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
和事实、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按照公司内部权限
进行审批。
(八)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部提供批示文
件等相关材料,由财务管理部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九)公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下属公司于当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将资产损失核销情况说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
核销专项报告提供至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十七条 在申请资产核销时,应附列下面材料:
(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说明,包括资产损失数额、形成过
程和原因、责任认定、企业的处理意见及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等情况;
(二)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
会计账页和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三)与资产损失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易资料,包括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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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对账单、交割清单及其他往来函件等;
(四)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
鉴证证明;如无上述文件,应由公司法律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十八条 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资产核销应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
批。
(二)核销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经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
后,提交总部董事会审批;
(三)核销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经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
后,依次提交总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根据权限需报上级单位或部门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
级单位(部门)核准确认。经上级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
资产,由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审计时,由会计
师事务所对资产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九条 已计提或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公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所负责的已计提减值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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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资产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
追偿损失;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做到“账销案存”,继续
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财务管理部负责归集资产损失核销全过程的资料档案,包括
申请报告、证据材料、审批文件、鉴证报告、账务处理凭证、税
务申报资料等,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具备条件的,可将资
产核销材料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七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
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披露的具体
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过程中,未履
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
处置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
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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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
业会计准则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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