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届满离任的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
公司独立董事胡振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胡振超先生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年,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胡振超先生辞职后将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缺少会计专业
人士,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补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
胡振超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
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振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承诺事项。胡振超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独立公正、勤勉尽
责,公司董事会对胡振超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提名董胜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此外,
因胡振超先生离任后,公司将无以会计专业提名的独立董事,补提名米旭明先生
为公司以会计专业提名的独立董事(简历请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董胜堂先生、米旭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0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将在董胜堂先生经股东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对部分专门委员会成员作
如下调整(任期同第四届董事会):
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胡振超(主任委员/召集人)、米 米旭明(主任委员/召集人)、董
审计委员会
旭明、沈启盟 胜堂、沈启盟
黄幼平(主任委员/召集人)、胡 黄幼平(主任委员/召集人)
、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振超、沈启盟 胜堂、沈启盟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堂先生先后担任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支
部书记,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现任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欢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三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胜堂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
大学管理学院。米旭明先生先后担任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英国埃克塞特
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会计系访问学者、深圳大学讲师、深圳大学副教授。
现任深圳大学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米旭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