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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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六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 室
Address: Suite 4002,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7, P.R.C.
                    电话:(86 21) 61060889         传真(Fax):(86 21) 61060890
                         Tel;(86 21) 61060889       Fax;(86 21) 61060890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君泽君[2026]证券字 2026-007-2-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法本信息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法
本信息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
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监管部
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
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
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本次调
整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度第一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会进
行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四)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五)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6 年度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
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等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 22.25 元/股调整为 22.2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8,708,94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3,894,533 股后的 424,814,4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
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至
相应批次标的股票完成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
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尚未完成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的
议案,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 22.25 元/股调整为 22.2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与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履行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调整事项的
进展,公司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本法律意见书等与本次调整事项相关的公告文
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文华                  张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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