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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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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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TCYJS2026H1112
致: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斌律师、郑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
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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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在指定报刊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公司已按《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霞巷永安国富大厦 A
楼 506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
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6年6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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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6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928,037,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 股)的 63.7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11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311,914,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455,555,556 股)的 21.43%。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以普通决议
表决通过。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表决,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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