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6-056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792,62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7 月 6 日。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计 17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92,625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确定 2025 年 5 月 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280,000 股调整为 13,130,000 股,授予人数由 178 人调整为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首次授予 3 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 17,500 股限制性
股票及 107,500 份股票期权。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因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公司 2025 年
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设定业绩考核目标未完全达标,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1,313,100
股限制性股票及 646,875 份股票期权,其中,涉及首次授予 883,625 股限制性股票
及 615,125 份股票期权。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和
各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第一个解除限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目标营业收入的 93.31%,公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9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
挂钩,确定方法如下: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各考核年度实际营业 A/Am≥100% X=100%
收入(A) 90%≤A/Am<100% X=90%
各考核年度目标营业 80%≤A/Am<90% X=80%
收入(Am) A/Am<80% X=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绩效考核
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
A B+ B C D
个人年度绩效评 件的 170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杰出贡 (优秀贡 (扎实贡 (绩效待 (不可
价结果 核评价结果均为 B 及以上,
献者) 献者) 献者) 改进) 接受)
满足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N)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0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5,792,62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115,194,603 股的 0.27%。具体如下表: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激励计划首 本次可解除
数量占本次激
次已获授予限制 限售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励计划首次已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获授予限制性
(股) (股)
股票比例
徐新峰 董事 400,000 180,000 45.00%
沈昱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0 135,000 45.00%
梁启杰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0 90,000 45.00%
李斌 董事会秘书 300,000 135,000 45.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200,000 540,000 45.00%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166 人) 11,672,500 5,252,625 45.00%
合计(170 人) 12,872,500 5,792,625 45.0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733,900 -5,792,625 9,941,275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99,460,703 5,792,625 2,105,253,328
总计 2,115,194,603 0 2,115,194,603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17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为 5,792,625 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已届满,截至查询日,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涉
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170 人,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92,625 股。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2025 年
法》
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
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