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
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
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
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
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
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
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
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
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
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
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涉及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
行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审
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具
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
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事
宜。
第四章 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
的建议方案。
(二)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
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四)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
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五)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
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
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管理
层和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
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保管期限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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