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
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认真审阅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经核查,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内
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拟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
经核查,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保
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其制定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可
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
工的积极性,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
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
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