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永
公司/永信至诚 指
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指
(草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永信至诚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
标的股票/限制性
指 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股票
后分次授予并登记的永信至诚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监管指南》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
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永信至诚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永信至诚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永信至诚如下保证:永信至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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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信至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永信至诚系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由北京永信至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上交所下发“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80 号”《关
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
同意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永信至诚”,证券代码
为“688244”。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562135265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号院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96.1519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
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
得许可的培训);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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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1-1542 号”
《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6]1-151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公司在上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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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施行本次
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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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
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激励计
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拟授
出的权益情况,包括拟授出的权益形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
类、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
分配情况,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职务、所持股份
及所占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股份总数及所占比例;本次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的绩
效考核要求、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变更及终
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
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上市规
则》第10.2条和第10.7条规定激励计划所需做出的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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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0 人,不包括永信至诚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上交所官网
(www.sse.com.cn)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
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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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
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
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有助于全体股东对
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核查意见,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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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张凯先生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的规定;《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
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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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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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