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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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66 号阿里中心 T2 号楼 8-9 层
电话:027-51817778   传真:027-51817779   邮编:430064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文件
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次差异化分红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
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或确认。
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后 3 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
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84 元/股(含),回购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尚有 1,265,682 股公司股份。
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4 元(含税),
不转增,不送红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实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的
记日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公司 2025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
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
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总股本为 89,681,952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 1,265,682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88,416,270 股。
     公司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如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以 2026 年 6 月 16 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52.52 元进行测
算,除息参考价=(52.52-0.3400)÷(1+0)=52.1800 元/股。
红)÷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88,416,270×0.34)÷89,681,952≈0.3352 元
/股
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52.52-0.3352)÷(1+0)=52.184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52.1800-52.1848|÷52.1800≈0.0092%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1,265,682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
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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