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10 层 200040
电话 Tel: +86 21 6019 2600 传真 Fax: +86 21 6019 2697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均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出席对象、投票
方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并参加表决,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14:30 在无锡市新吴
区新辉环路 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股份 80,625,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060%。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450,739 股,反对 165,318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46,733 股,反对 165,318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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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8.3587%。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449,339 股,反对 166,718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45,333 股,反对 166,718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3455%。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465,839 股,反对 150,218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61,833 股,反对 150,218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009%。
表决结果:同意 80,465,839 股,反对 137,562 股,弃权 21,656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61,833 股,反对 137,562 股,弃权 21,65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00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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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