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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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锐律师、刘晓旭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
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
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法律意见书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局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3)(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5:30 在深圳市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 2026 年 6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局主席黄旭女士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
理人就召开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份 1,021,079,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39.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898,4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8%。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04 人,代表股份 40,591,8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会决议:
情况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上还听取《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已于
  上述提案已获公司第十五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公告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和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行;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法律意见书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及摘要”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000,852,575 股、反对股份数为 19,633,370 股、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593,611 股 , 分 别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比 例 为
数为 1,000,387,075 股、反对股份数为 20,103,370 股、弃权股份数为 589,111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7.9735 %、1.9688 %、
为 1,002,917,634 股、反对股份数 17,854,422 股、弃权股份数为 307,500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2213%、1.7486%、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 22,429,946 股、反对股份数 17,854,422 股、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307,500 股 , 分 别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比 例 为
年 度实施情 况的议案”获 得的同意股份 数为 997,444,926 股、反对股份数
数比例为 97.7497%、2.2114%、0.03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43.4327%、55.5902%、0.9771%。该
议案获得通过;
份数为 989,120,494 股、反对股份数 31,547,231 股、弃权股份数为 411,831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6.8701 %、3.0896%、0.0403%。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998,055,102 股、反对股份数 22,640,546 股、弃
权 股 份 数 为 383,908 股 , 分 别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比 例 为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43.2782%、55.7761 %、 0.945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0862%、1.8674%、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 21,050,410 股、反对股份数 19,067,270 股、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474,188 股 , 分 别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比 例 为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会通
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杨锐
                                    刘晓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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