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范围,促进公司规
范、高效运营,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对董事长、
总裁(经理层)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
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
的实际需要,在可授权范围内,将业务和产业经营、资产、
资金运作(不含新增金融机构信用额度)、企业经营和改
革调整、诉讼案件、综合规划和计划、规章制度、对外捐
赠和赞助、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
和总裁(经理层)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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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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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按照“依法
依规、合理可控、决策高效”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
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
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
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
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
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
项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向董事长或总裁授权。
长期授权事项由董事长、总裁(经理层)按照《治理
主体权责事项清单》行使相应职权。可根据内外部因素的
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
项及其权限、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人认为需要
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
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可以视
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对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采取专题办公会或总裁
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可以
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第九条 董事长、总裁(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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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授权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
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
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负
责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
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
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
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
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并监督
授权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
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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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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