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2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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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薪酬管理机制,促进公司功能发挥,落实全面
风险管理与合规底线要求,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人社部相关政策要
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建立稳
健薪酬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全体人员。其中,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另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不领取薪酬,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以上两类人员均不适用本制度。
下文所称公司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并听取董事会关于高管薪酬方案以及董事薪酬考核
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并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实;负责审议公司薪酬
管理基本制度、工资总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事项,并向股东会说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六条 公司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制定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公司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制定原则发表意见,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请董事会纠正。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司应指定专门部
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公司应按要求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等情况;建立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的监督机制,由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至少每年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一次。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经营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个人综合评价等,按年度组
织实施。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主要结合功能定位,围绕服务国家战略与核心竞争力、发展质量、经
营效益、合规风控、战略重要任务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考核主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建工作绩效等方面开展考核
评价。
  第十二条 个人综合评价主要结合岗位职责,围绕工作业绩、合规风控、能力素质、廉洁从
业等方面,对个人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评价。
  对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党建工作考核情况,以及
个人分管工作情况、合规风控、能力素质、廉洁从业等方面,运用定量考核、定性评价、民主评
议和分析研判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价。
  对于合规总监,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
的考核方式;就其履职情况及考核建议,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调
整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重大合规风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绩效考核结果、合规风
控、发展战略、功能发挥、股东长期利益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
和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机构(主要继承现有业务的除外)或因风险事件造成重
大风险及损失等情况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严禁通过任何违规方
式变相突破工资总额管理要求。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薪酬分配实行薪酬与业绩双对标,并向关键岗位、基层一线人员以及紧缺急
需高层次人才倾斜,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考核情况,以及员工个人岗位类型、职级职
务、业绩贡献、合规情况、履职情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对标市场水平科学核定,同时充分考虑
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并做好薪酬的极值管控
和合理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其中,绩效年薪占比按照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和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津补贴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
要体现岗位价值,绩效薪酬主要与业绩贡献、绩效考核、合规风控等因素挂钩。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
务人员等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在薪酬发放方面实行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根据财
政部和监管机构等相关要求,遵循当期与长期兼顾、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合理确定薪酬递延
支付的岗位范围、递延年限、递延比例以及支付条件等。
   其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的 40%以上采取递延支付,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
分比例,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 3 年,递延支付起付年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 年)之后的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营风险或者损失负有责任的,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有关人员尚未支付的薪酬、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已
离职和退休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如相关政策后续发生调整,本制度相应条款自动废止或按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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