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
午 09:15-09:25,0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09:15-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
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得教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指引和云铝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9680%,符合《公司法》、云铝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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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1,465,931,8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27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4 人,代表股份 301,615,44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8.697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94,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167,5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4,8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305,986,03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276%;
反对 1,167,5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98%;
弃权 2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26%。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5,471,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802,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3,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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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05,363,03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250%;
反对 1,802,2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862%;
弃权 273,13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88%。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关于制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4,600,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42,475,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1,7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64,491,471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5039%;
反对 142,475,1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3427%;
弃权 471,73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俊伟、周张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彭俊伟律师、
周张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主
持、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
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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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
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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