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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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
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
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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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高贵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633 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
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148,9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97%,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6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27,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三)本次股东会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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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
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周峰先生以及本所律师。
(四)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
予以认定。
除前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外,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
表决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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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 1-8 项议案及第 10-11 项议案属于普通
表决议案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上述第 9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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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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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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