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天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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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 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
区银都路 2889 号(银都路与都园路交汇处)天宸展示中心召开,由董事长叶茂菁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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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9,374,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6%;反对 704,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9,407,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18%;反对 712,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11,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54%;反对 712,96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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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98,881,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05%;反对 1,196,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85,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8%;反对 1,196,26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43%;弃权 42,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各子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9,134,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8%;反对 94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91%;反对 943,5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7%;弃权 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表决结果:同意 399,135,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9%;反对 943,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9,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08%;反对 943,0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0%;弃权 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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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99,134,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8%;反对 94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91%;反对 943,5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7%;弃权 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表决结果:同意 399,373,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5%;反对 704,7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77,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45%;反对 704,7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3%;弃权 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表决结果:同意 399,373,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4%;反对 704,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77,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8%;反对 704,2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57%;弃权 42,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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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99,135,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9%;反对 943,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9,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08%;反对 943,0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0%;弃权 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各子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98,374,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5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8,278,30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84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98,374,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5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8,278,30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84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399,171,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7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9,075,40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8397%。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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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