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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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的委托,
就新劲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
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新劲刚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
了调查,查阅了新劲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
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新劲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
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作废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书面确认,
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公司未满足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鉴于公司 2025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其第三个归属期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作废处理,上述不得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6.5800 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
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韦 佩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