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18G20240237-00006号
致: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委托,指派蔡丹律师、赵米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
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美医疗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
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
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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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决议公告》,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修
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议案》。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审议事项为《关
于审议公司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并载明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
会议决议公告》,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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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会议审议事项
为《关于审议公司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
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路 8 号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19 楼奥美医疗视频会议室如期召开。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临时提案人资格、
临时提案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5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417,071,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439,097】股的【67.7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4】名,代表股份【21,713,87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439,097】股的【3.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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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6】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334,003,813】(叁亿叁仟肆佰万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整)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08%。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244】名,代表股份【83,067,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439,097】股的【13.4972】%。其中,通过网
络系统进行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43】名,代表股份【21,713,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439,097】股的【3.428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
法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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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354,086,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83%;
反对 62,318,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9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54,805,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08%;
反对 62,252,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61%;弃权
份总数的 0.00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54,808,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16%;
反对 62,24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53%;弃权
份总数的 0.00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54,784,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656%;
反对 62,26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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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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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德堂
承办律师:
蔡 丹
承办律师:
赵米悦
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