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辽华律股见字[2026]008 号
致: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瓦
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瓦房店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股东会通知》);
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通过《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股东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发出时间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己超过二十日,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股东会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方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济街一段 1 号,瓦轴集团办公楼 1004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信息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78,640,53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824,55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
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
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15,977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78,07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同意 378,020,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同意 378,07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
对 565,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同意 378,07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同意 378,07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 %;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同意 79,550,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法定数额以上表决通过。其中,第 6 项议
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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