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程转固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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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转固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转固”)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 确保转固时点的准确性、合规性,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
资产状 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
产》及其 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在建工程转固履行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
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状态而非形
式上的竣工决算或外部批文作为转固判断依据。
      (二)及时性原则: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财务
部门应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办理转固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
或 提前转固。
—8—
      (三)谨慎性原则:对转固条件存在不确定性时,应审慎判
断;对长期停建或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务部门在在建工程转固中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在建工程转固条件的财务审核,确认转固依据的
充分性、合规性;
      (二)负责转固的账务处理,包括暂估入账、固定资产卡片
登记、折旧计提;
      (三)监督业务部门及时办理转固手续,对延迟转固行为有
权提出纠正建议;
      (四)定期组织在建工程盘点,核对工程进度与账面记录;
      (五)在财务报告中真实、完整地披露在建工程及转固相关
信息。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配合:
      (一)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转固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对转固时点的真实性负责;
      (二)战略规划部门:负责出具产能达标、合格率达标、性
能考核等专业认定意见;
      (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危化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情况进行确认;
—8—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状态进行验收确
认;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转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章 转固时点的会计判断标准
      第六条在建工程转固的判断依据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财务部门应从
以下四个     方面综合判断:
      (一)实体建造或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
成。即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相关安装工作已基本
结 束,仅存在不影响资产使用的零星收尾工作。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
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不符之处,也不影响其正常使
用。
      (三)继续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
生。后续仅需发生少量维护、保养或扫尾性质的支出。
      (四)对于需要试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试
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
表 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包括产能、产品质量等核心指标能
够稳定 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标准。
      第七条结合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各类固定资
产转固的具体条件如下:
—8—
      (一)房屋及建筑物
      转固条件:主体及配套工程已完工,经勘察、设计、施工
、 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且满足生产线布局、设备安装或存
储物资 等使用需求
      财务确认时点:原则上以消防验收合格之日为转固时点。
因客观原因消防验收滞后的,以内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转固
时点。
      (二)生产线(设备) 转固条件:
求建 成。
行, 不再需要进行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大规模调试。
产品 合格率达到设计要求。
支出。
未取得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转固。
      财务确认时点: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之日为转固时点。
             第四章 转固账务处理
      第八条转固申请与审核流程:
—8—
      (一)项目建设部门在判断在建工程已达到第七条所述的预
定可使用状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提交《在建工程转
固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内部验收单;
      -消防验收文件或内部验收合格证明;
      -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及试生产总结报告;
      一性能考核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项目必备);
      -设备调试记录、产能率、合格率统计表;
      - 工程预算、合同及结算资料。
      (二)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转固时点判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标准;
      -佐证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暂估入账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依据工程预算、合同价或
实际成本);
      -是否存在人为提前或延迟转固的情形。
      (三)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公司授权审批程序报批,经
批准后办理转固账务处理。
      第九条转固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XX 类别
      贷:在建工程——XX项目
      同时建立或更新固定资产卡片,于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第十条暂估入账处理:
—8—
      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
目,财务部门应于达到状态之日起,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工程预算、合同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合理估计,
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二)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
           第五章 后续计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转固后,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包括:
      (一)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折旧;
      (二)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三)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在财务报告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建工程期初、期末余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期转固的资产类别、原值、转固依据及时点;
      (三)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及后续调整情况;
      (四)危化项目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转固的在建工
程情况(如适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在建工程转固的定期复核机制,
每季度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
—8—
未 办理转固的,应发出书面催办通知,督促业务部门限期办
理。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核算和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向
上级报告,公司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转固佐证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延迟转固以避免计提折旧、虚增利润的;
      (三)提前虚增转固以美化资产规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经营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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