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
义务,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
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与约束并重;
(二)按劳分配,责、权、利、贡献相一致;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公司经济效益及个人工作目标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在
股东会及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及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具体薪酬方案(包含不限于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考
核标准、发放安排)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等事项。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津贴
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
按月发放,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该部分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均不
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对履职情形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
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的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标准,采取年度考评方式,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
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等原因离任,薪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
展的需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五)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
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
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