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合理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
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
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公司内部董事(包括公司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
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其任职岗
位薪酬规定执行,根据任职岗位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
核。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
事津贴按年计算,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四)公司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参与
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
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任期激励按照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公司制度规定,按月度、年度或
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中长期
任期激励的,则根据具体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
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
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决定;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
为:
(一) 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 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 通胀水平;
(四) 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五)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六)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
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
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
其薪酬。
第十六条 发生上述情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定追索扣回金额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免除薪酬追索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