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 银江 公告编号:2026-037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
《民事起诉状》((2024)浙 0105 民诉前调 5715 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就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向拱墅区法院
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决书》((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3,50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144,05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149,053 元,
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30,810 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18,24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浙商资管因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浙 01 民终 1969 号《民
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26,553 元,由上诉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金额 3,518,243 元已于上期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
净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