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金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电子”)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
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胜电子 100%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直接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
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
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胜电子 100%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
产的完整权利,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各方均
能严格履行相关交易协议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金胜电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实际控制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
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