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蒙泰高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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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14:45 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山路南
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
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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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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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蒙泰高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公告;2.查验蒙泰高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3.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文件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
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14:45 在广
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山路南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清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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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
到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
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5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425,778 股后的总股本 151,611,776 股,下同)的 33.9769%。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
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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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1,513,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5,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1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1,513,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5,2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1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1,513,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5,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1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1,513,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5,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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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19%。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人
签名。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已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为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3.本
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
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
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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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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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宏山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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