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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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7 人,代表股份 642,392,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92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25,338,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73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2 人,代表股份 17,054,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2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3 人,代表股份 17,110,21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2 人,代表股份 17,054,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92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9,885,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8%;反对 2,100,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0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494%;反对 2,100,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83%;弃权 4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9,838,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24%;反对 2,13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56,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41%;反对 2,13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82%;弃权 4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0,221,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21%;反对 1,82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3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43%;反对 1,82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54%;弃权 3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880,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175%;反对 2,02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03,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476%;反对 2,02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32%;弃权 478,94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玥珲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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