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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部分业务规则
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
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新晶、孙
)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6
晴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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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发布了《天津津
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规定
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华志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
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338,312,3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9187%。
根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网络系
·Page 2
统”
)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 235 人,代表公司 19,710,719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1.2188%。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为: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网络投票结束
后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股份 344,106,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30%;反对股份
权股份 1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5,794,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29.3977%;反对股份 13,805,31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70.0396%;弃权
股份 1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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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的投票,已获股东会有效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
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
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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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任 刚
律 师: 杨新晶
律 师: 孙 晴
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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