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662-003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
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在本文中 2025 年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
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
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周年大会通告》《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以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股东会召开通知日
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张国强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
出席年度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数 54,964,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10%,其中:境内上市
内 资股(A 股)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 人 137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16,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427%。
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3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48,847,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4.9495%。
出席 H 股类别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 H 股股份 6,116,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3.6688%。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此外,本所律师作为
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开时,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没有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点票监督人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后,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以下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序 股东 表决
议案名称
号 类别 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 A股 48,092,904 87.4989%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2025 年
年度报告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及摘
要)>的
议案》 合计 54,208,983 98.6263%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关于 A股 48,092,904 87.4989%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2025 年
度董事会
工作报
告>的议
案》 合计 54,208,983 98.6263%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股 48,036,239 87.3958% 693,674 1.2621% 118,028 0.2147%
<2025 年
算报告>
的议案》 合计 54,152,318 98.5232% 693,674 1.2621% 118,028 0.2147%
A股 8,828,209 55.8215% 817,082 5.1665% 53,687 0.3395%
《关于确
认董事 H股 6,116,079 38.6725%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4,944,288 94.4941% 817,082 5.1665% 53,687 0.3395%
薪酬方案
中小
的议案》
投资 8,760,429 90.9588% 817,082 8.4837% 53,687 0.5575%
者
A股 47,428,818 86.2907% 1,411,653 2.5683% 7,470 0.0136%
《关于修
订<董事 H股 4,343,067 7.9017% 1,773,012 3.2258% 0 0.0000%
和高级管
合计 51,771,885 94.1923% 3,184,665 5.7941% 7,470 0.0136%
酬管理制
度>的议 中小
案》 投资 8,212,075 85.2653% 1,411,653 14.6570% 7,470 0.0777%
者
《关于公
司未弥补 A股 48,098,797 87.5096% 687,990 1.2517% 61,154 0.1113%
亏损达实
额三分之
一的议
合计 54,214,876 98.6370% 687,990 1.2517% 61,154 0.1113%
案》
A股 48,097,471 87.5072% 690,316 1.2559% 60,154 0.1094%
《关于
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 合计 54,213,550 98.6346% 690,316 1.2559% 60,154 0.1094%
案》 中小
投资 8,880,728 92.2079% 690,316 7.1674% 60,154 0.6247%
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股 48,058,091 87.4355% 781,106 1.4211% 8,744 0.0159%
《关于授
予董事会 H股 4,347,317 7.9094% 1,768,762 3.2180% 0 0.0000%
一般授权
以发行 H 合计 52,405,408 95.3449% 2,549,868 4.6392% 8,744 0.0159%
股股份的
议案》 中小
投资 8,841,348 91.7990% 781,106 8.1101% 8,744 0.0909%
者
《关于
A股 48,101,144 87.5139% 690,836 1.2569% 55,961 0.1018%
<2025 年
年报(H
股)>的
议案
合计 54,217,223 98.6413% 690,836 1.2569% 55,961 0.1018%
A股 48,123,073 87.5538% 662,440 1.2052% 62,428 0.1136%
《关于续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聘 2026
合计 54,239,152 98.6812% 662,440 1.2052% 62,428 0.1136%
机构的议
案》 中小
投资 8,906,330 92.4737% 662,440 6.8780% 62,428 0.6483%
者
《关于使
A股 48,024,152 87.3738% 712,578 1.2964% 111,211 0.2023%
用剩余超
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
议案》 合计 54,140,231 98.5012% 712,578 1.2964% 111,211 0.2023%
上述议案除议案 8 外,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年度股东会的有有效
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年度股东会议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4、5、7、8、10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
独计票。关联股东张国强先生、宋海英女士、戴东哲女士已对议案 4 回避表决。
会议还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赞成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 股东 表决
号 名称 类别 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
授予董
A股 48,058,091 98.3830% 781,106 1.5991% 8,744 0.0179%
事会一
般授权
以发行
中 小
H 股股
投 资 8,841,348 91.7990% 781,106 8.1101% 8,744 0.0909%
份的议
者
案》
本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 议案 股东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
号 名称 类别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
授予董
事会一
般授权
以发行
H 股股
份的议
案》
本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未获得出席 H 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
年度股东会议案 8、A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 1、H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 1 为特别决
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A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未获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该议案最终表决
结果为不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