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37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14 日
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可参与分配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
分配。
(1)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向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3.5 元(含税)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159,010,477 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 1,998,804 股,以及 1 名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待回购注销的股份 5,000 股后,以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33.11%。尚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股,
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7,006,673
股×0.35 元)÷159,010,477 股≈0.35 元。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1+0)=前收盘价格-0.3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股东刘建华、北京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华基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
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10-82898898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