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0 证券简称:*ST 同辉 公告编号:2026-081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冉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赵起高。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辉佳视(北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证监局称,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依法作出〔2025〕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辉信息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2025 年 10 月 17 日,
我局向同辉信息送达〔2025〕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辉信息未就上述政
处罚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同辉信息向我局申请暂缓缴纳罚款,我
局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向同辉信息送达京证监发〔2026〕179 号《准予暂缓缴纳
罚款通知书》,准予同辉信息暂缓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缴清罚款,同辉信息在暂
缓缴纳罚款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罚款,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向同辉信息送达
催告书〔2026〕14 号《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截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被
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策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特申
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证监局作出的〔2025〕18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对同辉信息罚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重大
明显违法之情形。被执行人同辉信息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2025〕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辉信息的罚
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北京证监局催告后,同辉信息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北京证监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
〔2025〕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罚款 900 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性缴纳上述罚款,目前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信息披露违规主要责任人进行追偿,
会在执行阶段请求申请人暂缓或分期执行对同辉信息的罚款。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性,聚焦主业,全力推动公司稳定长远发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6〕京 0102 行审 125 号)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