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6-035
转债代码:118068 转债简称:迪威转债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06 号),同意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770.5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为 907,705 手(9,077,050 张)。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7,70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003,193.63 元(不
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97,701,806.3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到位,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南京迪威尔高端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苏公
W[2026]B05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
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制度,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
下:
序 实施主体/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号 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深海承压零部件产品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
精密制造项目 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厂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
工业燃气轮机关键零 造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六合支行
部件产品精密制造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目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
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各专户余额合计为 901,818,777.58 元。上述专户仅根据相应监
管协议约定分别用于深海承压零部件产品精密制造项目、工业燃气轮机关键零
部件产品精密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璐斌、蒋坤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