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0 证券简称:福然德 公告编号:2026-028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2,829,1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565,836.2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崔建华先生、崔建兵先生、宁波人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傅桐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898558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