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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 0026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 0026 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
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
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
拟向 2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3.7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 46.29 万股限制性股
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48 元/股。
(二)2026 年 4 月 3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四)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部分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
法律意见书
调整,并确定 2026 年 6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30.38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2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3.7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拟激励对象在
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已离职或申请离职,前述激励对象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270 人调整为 265 人。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323.71 万股(其中,原拟向 5 名离职激励对
象授予的 4.57 万股,调整至其他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30.48 元/股调整为 30.38 元
/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6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3.71万股,授予价格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告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相关公告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随着本次
激励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相关事项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瑞 经办律师:张 政
丁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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