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5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签发的《关
于核准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获准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12,736,835 股股份、向北京
畅新易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行 11,990,013 股股份、向北京康
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075,116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
时核准公司向境内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1,035,851 股
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365,4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4.90 元。2017 年 5 月 23 日,独立财务顾问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发行费用及已缴保证金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划转至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本次公司共
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9,999,754.8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11,782,152.81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18,217,601.99 元 , 其 中 包 含 人 民 币
缴纳的保证金转入。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出具《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XYZH/2017BJA60549)。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
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于
《国药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
署等相关事宜。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临 时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国药股份 338956025327
丰台支行 专户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
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
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338956025327,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
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张磊、陈超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
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
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