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 国药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7: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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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5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签发的《关
于核准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获准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12,736,835 股股份、向北京
畅新易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行 11,990,013 股股份、向北京康
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075,116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
时核准公司向境内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1,035,851 股
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365,4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4.90 元。2017 年 5 月 23 日,独立财务顾问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发行费用及已缴保证金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划转至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本次公司共
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9,999,754.8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11,782,152.81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18,217,601.99 元 , 其 中 包 含 人 民 币
缴纳的保证金转入。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出具《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XYZH/2017BJA60549)。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
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于
《国药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
署等相关事宜。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临 时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国药股份                      338956025327
       丰台支行                              专户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
   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
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338956025327,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
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张磊、陈超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
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
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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