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
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9 人,代表股份 112,511,023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29.05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 15,312,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54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共 198 人,代表股份 15,312,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40%。以上股东均
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6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2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2 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8,30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10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7.4472%;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9,2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2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3.1763%;弃权 2,49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0,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4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王 禹
签名:
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