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广)[2026]字第 0823-2 号
致: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广州)
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胜、彭志强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
的决议、公告文件及提交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所有议案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的登记证明、现场表决文件和网络投票统计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本所及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议召开本次会议。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翊斌先
生主持。
经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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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
上午 9∶15-下午 15:00,与本次股东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和代表公司
股份 163,758,2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24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
经核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络投票的股东 652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668,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655%。
经核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提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方式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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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出席会议的两名股东和本所律师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相关股东
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6,26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2%;
反对2,07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1%;弃权
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08,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25%;反对2,07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89%;弃权83,4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6%。
同意176,13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35%;
反对2,15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7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13%;反对2,15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89%;弃权139,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7%。
依据以上表决结果,
分之一以上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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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补选王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外部董事。
并据此形成《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
议》。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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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张 胜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彭志强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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