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
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
模相适应的专业专职的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
理、股权管理等事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
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
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
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相关资料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
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
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
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
提出整改建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
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
(九)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一)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三)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四)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五)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阻挠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五章 内部制度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
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
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原《苏州固锝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1 年 3 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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