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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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规范公司运作,完善问责机制,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之《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监管规则、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出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错或与实际情况出
现重大差异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在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工作中负有
责任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三)权责对等、过罚相当;
  (四)惩教结合、重在预防;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与责任认定:
  (一)启动调查: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差错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
牵头组织成立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如涉及财务报告差错)、法务部
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项调查组。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地调查差错发生的背景、原因、过程、影响及涉
及的人员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差错事实、性质及影响评估、原
因分析、责任人认定初步意见、整改与防范措施建议。
  (三)听取陈述:调查组在形成调查报告前,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在案。
  (四)审议认定:若涉及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初步意见应首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独立
意见。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初步意见应提交由董事会秘书召集
的专题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
  (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六)董事会审批: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的责任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最终应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依照
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虚假向负责年报编制与披露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等)提供所需资料、数据或文件的;
  (八)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可能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时,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管
理层报告的;
  (九)在年报编制、审议、披露期间,违反公司关于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
度,导致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主观故意、恶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信息;
  (二)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
  (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或对调查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未按规定及时纠正错误,导致损失或影响扩大;
  (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报告差错并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避免或减轻不良后果;
  (二)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差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处理情形的。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根据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责任追究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要求限期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
  (二)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书面警告: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四)经济处罚:扣减薪酬、奖金、追索不当所得或要求赔偿损失;
  (五)职务处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解聘;
  (六)建议罢免:对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董事会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建议;
  (七)其他方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适当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如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调查记录、证据材料、会
议决议、处理决定、申诉材料等,应作为专门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涉及的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原《苏州固
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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