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接受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
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
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日常业务负责人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协调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义务积极协助公
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草案,
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状况,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各项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向公司报告,供董事
会决策和参考;
(三)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网络平台(满足网上路演
和股东会网上投票的需要)。利用公司信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
通,确保投资者的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应
披露的各种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座谈会、研讨会及网上路演,邀
请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提问和咨询;收集相关信息,将投资
者的建议、评价和期望传递给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
作;
(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刷和报送等工作;
(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
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重大危机发生后,迅速采取应急预案,及
时组织或者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单位良好的工作业务关系;保持与中介机构、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
业务交流和合作伙伴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和提升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原《苏
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7年1月)》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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