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7:11: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
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
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三条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纳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
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
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
动时,公司股东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泄漏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处罚,并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违反
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景谷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