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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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其就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在锁定期满后的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
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结
算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可解锁额度
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
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深交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
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
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的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情形拟分配股份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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